广州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的管辖以我国法律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海事诉讼案件管辖权确定原则的规定为依据,收案的范围依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确定。对广州海事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海事法院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海事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法警支队、审判服务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还分别在辖区内的深圳、汕头和湛江三个港口城市设立了派出法庭。
建院以来,广州海事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地审判案件,已审理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在内的各类海事案件近万宗,妥善解决涉案标的100亿多元,切实地发挥了海事审判机关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航运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广州海事法院推行了在裁判文书上公开法官意见、在国际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供公众查询、案件流程管理与审限警示、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庭前会议制和法官助理制等多项司法改革,使审判活动面向社会全方位公开,案件审理周期大幅度缩短,公正司法具有坚实的保障。
广州海事法院培养造就了一支既懂法律又懂航运、审判水平较高、审判作风优良的海事法官队伍。现在岗的法官和法官助理70%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正在攻读硕士学位,已公开出版了十余部学术专著,发表了百多篇专业论文,其中一批优秀成果获得了全国性或省级奖励,创办的《中国海事审判年刊》是我国唯一公开出版的海事诉讼专业刊物,在航运和海事法律界具有广泛的影响。
经二十年的艰苦创业,广州海事法院已拥有较为完善配套的审判设施,法官办案正向规范化和现代化迈进。
广州海事法院于1999年荣立全国法院系统集体一等功。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广州海事法院将进一步开创海事审判新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的海事司法中心而努力奋斗。
二、派出法庭简介
广州海事法院辖区水域辽阔,岸线长,港口多,是我国远洋运输、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和其他海洋经济活动最活跃的区域之一,各类海事纠纷案件频繁发生。为有效行使对海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和审判权,及时解决纠纷和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先后在辖区内的深圳、汕头和湛江三个沿海港口城市设立了派出法庭。
深圳法庭设立于1993年,是我国海事法院最早设立的派出法庭,庭址设在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海港大厦附楼,辖区为深圳和惠州二市,现有法庭工作人员8人,其中4人具有法学硕士学位。设庭以来已受理国内及涉外、涉港澳台的各类海事案件1,000余宗,涉案标的金额10亿多元。
汕头法庭设立于1996年,庭址设在汕头市金砂东路中信大厦1201室,辖区为粤东地区的汕头、潮州、揭阳和汕尾四市,现有法庭工作人员5人,其中2人具有法学硕士学位。设庭以来已受理国内及涉外、涉港澳台的各类海事案件500多宗,涉案标的金额6亿余元。
湛江法庭设立于1997年,庭址设在湛江市霞山区东堤路1号富兴商住城C座8楼,辖区为粤西地区的湛江、茂名和阳江三市,现有法庭工作人员5人,其中2人具有法学硕士学位。设庭以来已受理国内及涉外、涉港澳台的各类海事案件500多宗,涉案标的金额6亿多元。
巡回法庭设立于2004年,庭址设在江门市堤东路11号103室,辖区为江门、中山、阳江、珠海、肇庆五市,现有工作人员4人,其中2人具有法学硕士学位。设庭当年已就受理国内及涉外、涉港澳台的各类海事案件87宗,涉案标的金额1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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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11号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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